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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04月14日 15:40 中時 陳祐誠
交通部客歲修法重罰Uber,罰單高達11億元,逼得Uber停息辦事,改與租賃車合作重返市場,但新形式遊走律例灰色地帶,令計程車業界相當不滿。交通部公路總局日前針對租賃車違規新訂裁量基準,明訂外駛攬客、無租車單等違規,累犯最重可廢業者執照。
Uber客歲退出又重返台灣市場,一悔改去派遣私人白牌車的作法,改與租賃車合作,退居幕後擔任網路平台,現實派遣由合作的租賃車公司負責。不外,新形式仍走在法令邊沿,被舉發58件、裁罰14.5億元,再加上之前的罰款,總額達26億元。
按照外界揭發Uber的7大違規樣態,包括租賃車僅能自用不得營業、租車資率及代僱駕駛費率事前揭穿、乘客成分掛號、開立租車單、免費標準應以全日或半日或小時為單元、開立同一發票、租賃車不得外駛攬客。公路總局3月底也發現,有公眾叫了Uber以後,前來的租賃車竟與租賃車公司沒有雇傭關係,疑是Uber公司間接派遣,已開出1張9000元罰單。
公路總局暗示,日前新訂「小客車租賃業違反汽車運輸業治理法則事務同一裁量基準」,本日起生效,今後租賃車業者若讓車輛外駛攬客、出租時未驗明承租人身分證件、代僱駕駛人駕照未掛號、未托付租車單給承租人、未備置出租記載簿具體記錄並最少保存2年等,首犯可罰業者9000元,接下來每次累犯的罰金都將累加9000元。
除罰金之外,違規第3次,吊扣車輛派司1個月;違規第4次,吊扣車輛派司2個月;違規第5次,吊扣車輛派司3個月;違規第6次,停止租賃車業者營業之一或全數,並吊扣車輛派司;若累犯到第7次,除重罰9萬元,還將廢除該租賃車業者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,以及撤消其全數營業車輛派司。
公路總局指出,與租賃車合作的駕駛,有些是用自己的車靠行,有的則是向業者租車再自行與Uber合作,也有人是透過租賃車前言派遣,希望透過新的裁量基準規定,讓業者間的合作合適律例。
官員誇大,若租賃車業者是正當經營,違法載客屬小我駕駛行為,則依《公路法》及《汽車運輸業治理法則》向駕駛開罰10萬至20萬元。
(中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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